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甘肅、陜西、河南、貴州、廣西、廣東、浙江、福建?。ㄗ灾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組合港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直屬海事局,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部內各司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強化長江流域交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長江流域交通運輸全面綠色轉型,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長江保護,就長江保護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長江保護法是一部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關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的重要法律。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自覺主動做好長江保護法貫徹實施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著力推動長江流域交通運輸綠色發展,積極推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當好先行。 二、完善交通規劃管控,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一)加強規劃銜接融合。積極參與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做好規劃的相互銜接。推動交通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協同建設,節約集約利用通道線位、岸線、土地、空域、水域資源。(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綜合規劃司、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禁限航區劃定管理。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和限制航行區域劃定工作程序、機制。按規定組織科學劃定禁限航區域,明確管理要求,及時對外公告,并依法加強禁限航區域交通管制。(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岸線管理。參與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河湖岸線修復規范相關工作。嚴格管控長江干線港口岸線資源,促進港口岸線合理高效利用。優先保障安全綠色港口發展岸線,持續鞏固非法碼頭整治成效,堅決防止非法碼頭反彈。(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綜合規劃司、水運局、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建設綜合立體交通體系,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 (四)構建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加強統籌融合,建設東西暢通、南北輻射、有效覆蓋、立體互聯的長江經濟帶現代化綜合立體交通走廊。依托長江黃金水道,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全面推進長江干線航道系統治理,統籌推進支流航道建設,推進三峽樞紐水運新通道前期研究工作,推動疏解三峽樞紐瓶頸制約,提升長江航運服務能力。加快內河主要港口建設,積極推動鐵路直通集裝箱、大宗干散貨規?;蹍^,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打造綜合貨運樞紐。(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綜合規劃司、公路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優化運輸結構。鞏固推進運輸結構調整成果,進一步推進優化調整運輸結構,持續推進長江流域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向鐵路、水路轉移。推進內河集裝箱等專業化運輸發展。大力發展鐵水聯運,加強聯運信息共享,積極培育多式聯運經營人。研究拓展江海直達領域和范圍,有序推進江海直達運輸發展。(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運局、運輸服務司、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建設利用,加強生態保護修復 (六)加強交通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影響論證。組織開展公路水運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涉水交通工程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要結合實際采取建設過魚設施、增殖放流、灌江納苗等措施,滿足水生生物生態需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綜合規劃司、公路局、水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航道生態建設與保護。優先采用生態影響較小的整治技術與施工工藝,積極推廣生態友好型新材料、新結構在航道工程護岸中的應用,建設生態護岸、生態固灘等,加大自然岸線保護力度。依托長江河道多部門采砂管理合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和非法傾倒等破壞航道的行為,保護航道資源。(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高航道災害防御能力。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深入開展航運樞紐大壩除險加固專項行動。結合航道建設、養護基礎資料,持續開展三峽庫區、壩下中游航道及重要支流航道泥沙觀測,并加強與水利部門河道泥沙、河勢觀測信息共享。(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做好航運用水保障。按照水資源綜合利用要求,加強與有關部門協同,參與制定長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配合開展長江中上游水庫群聯合調度,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航運樞紐要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參與研究制定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水運局、綜合規劃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運輸管理,強化污染防治 (十)加強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依法嚴格實施危險化學品禁運目錄,根據禁運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調整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嚴格實施長江水系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市場宏觀調控。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車輛、船舶的管控。(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水運局、運輸服務司、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鞏固突出問題整治成效,深入開展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新、改、擴建碼頭工程要嚴格依法同步配置環保設施并履行環保手續,同步建設岸電設施。推動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并組織實施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改造計劃,提升運行管理水平。持續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推動現有船舶綠色更新改造。提升港作機械和港內車輛清潔化比例,新增和更換港作機械、拖輪等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形成布局合理、銜接順暢、運轉高效、監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體系,并常態化運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水運局、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堅持改革創新,著力提升治理能力 (十二)發揮機制作用。積極參與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工作,做好有關監測和信息共享,加強船舶污染監測能力建設,推動實現數據歸集共享和監管業務協同。參與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指導船舶、港口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做好相關應急管理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綜合規劃司、水運局、科技司、應急辦、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科技創新。重點突破新能源清潔能源創新應用關鍵技術、交通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關鍵技術、交通污染綜合防治關鍵技術。加快重點標準制修訂,構建長江流域綠色發展標準體系。(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科技司、水運局、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完善法規制度。對標長江保護法,做好法規文件立改廢釋和政策制度完善工作。修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細化完善船舶靠港使用岸電要求及處罰條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船舶內河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強化監督執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依照法律規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對船舶在禁航區航行、確需在禁航區航行的船舶未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干擾、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未按規定使用岸電、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積極參與長江禁捕和打擊非法采砂行為聯合執法。交通運輸部將加強監督檢查,對長江保護法落實不到位、長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視情約談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督促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水運局、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保障措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把貫徹落實長江保護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抓細抓實抓落地。要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強化考核,確保法定職責及目標任務落實到位。切實抓好運輸結構調整優化、長江干線船舶污染防治、長江水上綠色航運綜合服務區建設與運營、長江港口船舶岸電建設使用等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實施。 (十七)強化政策支持。各單位要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已有資金支持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水運綠色發展的支持力度,重點對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級改造以及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港口綠色設計等給予資金支持或政策扶持,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采取補貼、實施電價優惠等方式予以扶持,完善岸電服務費政策,進一步降低岸電建設使用成本。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各單位要加強輿論引導,用好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等多種平臺,講好長江保護故事;廣泛宣傳交通運輸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依法保護長江的實踐和成效。要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強化法治意識、環保意識,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把長江保護法宣傳融入法治實踐全過程。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根據職責結合實際,研究提出各自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舉措。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7日